刘元举诉张建伟案(Liu Yuanju v. Zhang Jianwei )2001 年1月,原《鸭绿江》文学月刊社社长兼主编刘元举诉称:其散文集《西部生命》(下称 《生命》)一书,1996 年1月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张建伟所著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秦文贵的故事》(下称《翅膀》)大量抄袭剽窃了他书的内容,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1]
被告张建伟辩称:报告文学《翅膀》是他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为宣传秦文贵的先进事迹而创作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团中央承担责任。他确实使用了刘元举著作《生命》一书的部分内容,但在引用文献目录中已经列明了出处,应属合理引用,并非抄袭剽窃。2003年7月24日,案件首次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建伟未经刘元举许可,使用了与刘元举创作的《生命》作品中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虽然张建伟书后所附“引用参考文献”列出了刘元举所著《生命》一书,但张建伟使用刘元举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书后附录的参考文献的书目也不能认定为作者署名,故张建伟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刘元举著作权。法院还认为,张建伟提出其创作《翅膀》一书是接受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该书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委派单位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团中央等单位显委派张建伟采访并攬写秦文贵的先进事迹,但没有证据证明团中央等单位曾指示张建伟使用刘元举的作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团中央等单位对该书承担了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
200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张建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刘元举公开赔礼道歉,向刘元举赔偿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11581元。张建伟不服一审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元举同时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张建伟的赔偿金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偏低。2003 年12月1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終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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