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赌球”侵权案

范志毅“赌球”侵权案(Fan Zhiyi wager ball infringement )2002 年6月16 日,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刊出题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6月17日、6月19日该报又对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6月21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指出:“在社会上包括网络中所流传的所谓范志毅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1]

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体育日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了“不予支持”原告范志毅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被告这则新闻报道并未构成对范志毅的名誉侵权。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一案件在国内首次认定“公众人物” 概念。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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