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数字平台反垄断问题的看法
2021年可以被称为是数字平台反垄断元年。阿里巴巴被罚182亿、美团因“二选一”被罚34亿,年底“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都标志着对数字平台反垄断问题的重视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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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实体经济及企业相比,数字平台的垄断具有独特特征,也显示出了其垄断不得不管的必要性。
首先,数字平台经济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平台在其中同时具备企业和市场的双重属性,数字平台的垄断会损害参与其中的商家和消费者权益。企业作为市场时,它又具备了制定并执行平台交易规则的权力,兼具 “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这就使得平台的系列行为对内具有强制性对外具有隐蔽性。
例如平台要求入驻的商家“二选一”,对用户进行“大数据杀熟”,商家和用户很难选择只能接受平台的霸王条款,而由于数据和主动权掌握在平台手中,向平台发起维权也极为困难。因而就必须要监管部门的强制监管手段以保护商家和消费者权益。
其次,数字平台经济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这会使得马太效应凸显,不利于后续玩家的加入,也会阻碍公平、有活力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在数字经济中,更早进入市场的平台更容易积累起技术、数据及资本等先发优势,并且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赢家通吃”。
对于用户而言,也会因为数据掌握在平台以及习惯性而面临巨大的转移成本,不会轻易更换平台。由此,数字平台经济相比于传统经济更容易形成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阿里,移动社交领域的腾讯均有垄断的倾向。
因此,更需要监管手段以限制垄断平台的市场支配行为,保护正常自由的竞争秩序。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实施,这是全球第一部由官方正式发布的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的系统性反垄断指南,成为我国健全数字竞争规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新立法。相信在相关立法的不断健全和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下,数字平台垄断问题将得到有效规制。
2 years ago -
也可以看看这本书:孙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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