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权力 fourth estate 西方国家人们对新闻媒体社会地位的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指新闻媒体是与立法、司法、行政三种制度性权力并立的一种力量,并对这种政治权力起制衡作用。这种认识建立在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岀的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18世纪末由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提岀。英国当时已经出现了“第四等级”的说法。英国议会在贵族、僧侣、平民的议席远处设置记者旁听席。称记者为远比贵族、僧侣、平民都重要的第四等级。尽管美国、英国此时的政治体制并不相同,但对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对政治权力,起制衡作用力量的认识在两国都已经得到确认。到19世纪中叶,美国、英国等西方主要国家的新闻业从政党报刊逐渐转向商业报刊,新闻媒体对三权的制衡作用日益明显。但媒体作为企业对商业利益的追逐,使得媒体对三权的制衡作用更加复杂。[1]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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