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 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国媒体和公民采访、写作、报道、发布及接受新闻,创办媒体,出版、发行媒介产品等的自由权利。又称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中国早年将 freedom of the press 译为“出版自由”,后来译为“新闻自由”,现在一般译为“新闻出版自由”。[1]
新闻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权利,在近代民主制度中得到了普遍的确认。至今,任何承认并宣称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把公民享有新闻自由的条文写入宪法。
新闻自由的形成
新闻自由的思想源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其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民主促进理论及第四种权力理论。
1644 年11月,英国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发表了《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这一思想在西方各国被视为新闻自由的标准,也是新闻自由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出版自由”的提出,适应了当时正处在进步发展中的新兴资产阶级的斗争需要,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后,根据弥尔顿演讲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一书,提出了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自我 修正程序的观点。新闻传播自由的具体内容构成,大致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对于传播主体来说,它包括了报道自由、采访自由、写作自由以及传递自由;另一方 面对于公众客体来说,它包括了获悉新闻信息的自由、选择和认识新闻的自由等。
新闻自由的发展
弥尔顿去世一百多年后,“言论自由”的口号出现。1855 年英国国会正式承认“言论自由”;1879 年,美国的人权法案也规定了“言论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新闻自由”被提出。鉴于德国、日本等法西斯国家在大战中封锁或控制新闻,利用新闻制造战争舆论的教训,1948 年日内瓦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在此基础上,1951 年召开的国际新闻学会又提出了关于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
新闻自由的主要内容
新闻自由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但基本上大同小异。新闻自由包括:
(1)不受批准自由出版报刊,即不必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或交付保证金,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受限制,人人都拥有出版权;
(2)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审查,可以发布任何新闻和发表任何意见(当然,事后的追惩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即不容许报刊自由地损害国家、社会、个人);
(3)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
(4)简要地说,新闻自由就是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
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性和相对性(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
新闻出版自由是具体的、相对的,始终伴随着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内涵始终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
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性主要内容
阶级范畴
新闻出版自由是具体的阶级的自由。这是由占有精神生产资料的特定阶级决定的,是统治阶级享有的特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统治阶级总是凭借其经济和政治优势,通过手中所掌握的新闻舆论工具大力宣传本阶级的理论、思想和观点,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舆论,并使自己的思想成为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政治范畴
新闻出版自由的内容是具体的。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新闻出版自由包括采访自由、写作自由、传播自由和批评自由;对普通公民来说,包括获得和接受国内外重大新闻信息的获知自由,对各种事件发表意见的表达自由,通过新闻媒体交流思想和观点的传递自由,利用新闻媒体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及各种腐败现象的批评自由等。
历史范畴
新闻出版自由总是处于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其实现程度与具体的历史条件紧密相连。资产阶级的新闻事业经历了从自由竞争逐步走向垄断的不同发展阶段,新闻出版自由最终被垄断资产阶级和垄断传媒业集团牢牢控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也经历了由小到大、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新闻出版自由的相对性主要内容
法律制约
新闻出版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了公民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对新闻出版自由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和限制。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利益制约
新闻出版自由受到国家利益的制约。任何一个国家都强调国家利益的重要性,新闻出版自由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也不能例外。西方国家强调新闻出版自由要服从于国家利益,比如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时,美军中央司令部新闻中心为新闻记者规定了“三不准”政策。
道德制约
新闻出版自由受到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制约。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特别是有些民族禁忌和宗教戒律等,一般不为外人所知,一旦遭到触犯就有可能引起轩然大波。
资本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的实质
资本主义新闻出版自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是依赖资本家钱袋的自由,是垄断报团相互竞争、兼并的自由,是以不损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为前提,突破这条底线就要受到限制、迫害和镇压的自由,是受资产阶级全面控制的自由。
我国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的性质和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的性质
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是最广大人民共同享有的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剥夺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的新闻出版自由为前提的。
我国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的特点
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摆脱了资本的奴役。这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强调媒体活动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经济效益服从于社会效益。
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强调充分自由和正确导向的统一。一方面要尊重和支持人民在宪法范围内发表不同意见,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人民群众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取得一致的认识。
社会主义新闻出版自由坚持民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的统一。
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
在我国,新闻媒体的设立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资质要求,新闻电台和主要报纸都是官办的,代表着政府的利益,相对是不自由的。此外,在自由传播信息方面,由于现有的政治制度,我国新闻媒体表达的是官方观点。由于新闻媒体的官办性质,新闻媒体基本上不会刊登对政府不利的言论,因此我国的新闻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基本上集中于社会公共事件的报道,是政府等权力机构的“代言人”,传播政府的官方声音,而不是代表大众的利益或独立的与利益与政府的权力相抗衡。所以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政府面前是弱势的,而在普通大众面前又是强势的。
新闻媒体在老百姓面前是强势的。一方面是因为普通老百姓的身份地位不如那些社会地位较高,拥有众多资源的社会群体,如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普通老百姓的话语进入途径、诉求能力和救济途径比较弱,在与国家权力相关的问题上,民众的接受渠道是有限的,而且表达自身观点和见解的途径也有限,公众对政府的批评和质疑很难进入媒体。另一方面,由于新闻媒体基本集中于报道社会事件,报道内容有局限性。
所以新闻媒体在报道事件中难免会涉及普通老百姓。普通老百姓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并且从时有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老百姓在新闻面前的弱势性。综上,鉴于新闻媒体在设立、信息传播方面的局限性,我国的整体新闻环境并不是真正的新闻自由,而网络媒体比报纸、新闻电视的自由程度要高一些。
我国对新闻自由适当限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对新闻自由的规范不到位
出版自由出现后,我国政府对出版自由一直采取事先放任、事后追究的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对出版单位设立的规定,未经依法申请获得批准而建立的出版单位不合法。
(2)对出版物的内容、出版方式、特定题材的申报的限制。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宪法》 、《民法通则》 、《侵权法》 、《刑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关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中都有对新闻侵权的规定,但规定的过于笼统。
在新闻媒体管理方面问题
目前对我国的新闻媒体事业组织进行管理的是由党委宣传部和政府部门的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这属于双重领导。而且权限划分不够明确,管理职能划分不清楚。
中国新闻自由限制制度之构建
(1)制度层面的构建:一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构建。二是以媒体为主体的自律制度方面的构建。
(2)社会自由层面的构建:一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实践方面的构建。二是以媒体为主体的社会实践方面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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