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FCC 美国直接向国会负责的独立管理机构[1]

1934年成立,取代了原先的联邦无线电委员会。负责常规的州际、国际通信,确保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

委员会的四项基本措施是:对服务的授权管理、制定政策规范、执行监督以及公共信息服务。

成员7人( 1983年开始改为5人,其中1人为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来自同一政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下设执行局、消费者与政府事务局、国际局、大众传媒局、无线通信局、有线竞争局、公共与国土安全局7个局和行政法法官办公室、通信商业机会办公室、工程与技术办公室、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总监办公室、立法事务办公室、管理主任办公室、传媒联络办公室、战略规划与政策分析办公室、劳动保障多样化办公室等10个办公室。

主要工作是颁发、延续、更新、吊销、暂停执照,执照有效期为8年。

委员会实行管制与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电讯空间的物理秩序。

二是保护并促进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

三是依据市场经济、意见的自由市场、多元主义新闻哲学理念,奉行所有权的多样化原则,防止经济与思想文化的垄断。对于传媒所有权的限制涉及产权、种族、性别等。

四是保障地区自治原则,协调联邦与州的分工协作。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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