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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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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