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当事人 person involved 与新闻事件有直接关联的人员,多半是新闻事件的直接参与者。是记者获取第一手材料的可靠新闻来源,也是记者最应该重视的釆访对象。[1]

尊重当事人是新闻采访的基本要求

新闻报道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利,它是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新闻媒体可以依法行使新闻报道权,但是,新闻媒体行使新闻报道权的时候,不能损害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新闻报道权同时也是一项被动的权利和消极的权利。新闻媒体不能创造新闻或者制造新闻加以报道,不能把新闻策划等同于制造事端,新闻报道永远都是被动的。新闻媒体也不能在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信息。

互联网时代有些人错误地以为互联网上的个人空间是不对外公开的,因此,他们把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置在互联网的个人空间。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使用公民放置在互联网个人空间的信息必须征得同意,如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信息,那么,就会构成新闻报道权的滥用。新闻媒体不能把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信息都当作是可以使用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那么,必须征得公民同意。

采访本身是一个主动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合同行为。既然采访是一种合同,那么,就应该尊重合同的一般原则,真正做到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在未征得信息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信息,不管这样做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种不可接受的行为。[2]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2 乔新生. 尊重当事人是新闻采访的基本要求[N]. 法制日报,2015-01-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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